再评“柯倩慈善信托”六大看点

2026年清明节当天,上海各大主流媒体再次多方转载“柯倩慈善信托”报道。柯倩老人退休前是中福会幼儿园的教师。2010年,当时已年过八旬的她在公证处立下遗嘱,决定将唯一的房产设立公益信托,待身故后变卖,资金全部用于资助困难儿童教育事业。遗嘱中,她指定中福会幼儿园为遗嘱执行人,上海宋庆龄基金会为唯一受托人。这起上海首例不动产慈善信托设立成功,标志着爱心人士希望在生后将房产投入慈善项目的意愿,不再止步于纸上。以案说法,我们再评“柯倩慈善信托”的六大看点,为普通人设立遗嘱慈善信托提供参考。
作者:吕璇璇
2026-04-07 14:0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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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清明节当天,上海各大主流媒体再次多方转载“柯倩慈善信托”报道。柯倩老人退休前是中福会幼儿园的教师。2010年,当时已年过八旬的她在公证处立下遗嘱,决定将唯一的房产设立公益信托,待身故后变卖,资金全部用于资助困难儿童教育事业。遗嘱中,她指定中福会幼儿园为遗嘱执行人,上海宋庆龄基金会为唯一受托人。这起上海首例不动产慈善信托设立成功,标志着爱心人士希望在生后将房产投入慈善项目的意愿,不再止步于纸上。以案说法,我们再评“柯倩慈善信托”的六大看点,为普通人设立遗嘱慈善信托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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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信托法》施行至今已近二十五载,早期的信托实践更多集中于金融行业领域,公众个人参与度并不高。近年来,围绕养老、老养残、继承等个人财产分配领域,诞生不少以特殊目的设立的信托案例。


        “柯倩慈善信托”再次将“信托”推向公众视野。在中国将信托制度作为一种理财制度,其基本内容为“得人之信,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履人之嘱”。核心是信任而委托,就是委托人将其财产委托给所信任的受托人,受托人按照一定的目的即信托目的,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或者处分该财产,这是为理财而形成的制度。


        遗嘱信托,通过设立信托,将生后遗产遵循立遗嘱人的意愿,给予受益人利益;其中,委托人是立遗嘱人,受托人一般是信托机构和其他专业机构,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可担任代理人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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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柯倩慈善信托”是一系列法律文件环环相扣产生的法律效力,而首当其冲的,则需要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


        遗嘱,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之规定,是本人生前订立的对个人财产在去世后如何分配的法律文件。相较于法定继承(通俗地理解,即各法定继承人均分遗产的法律规定),遗产分配优先执行有效的遗嘱。


        遗嘱是否有效,关键在于订立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柯倩慈善信托”设立的公证遗嘱,依据当时的《继承法》,公证遗嘱的效力优先于其他采用其他形式设立遗嘱的效力。依据现行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也就是说,公证遗嘱是与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述遗嘱等法律效力相同的六种遗嘱形式的之一,尽管公证遗嘱不再具备优先法律效力,但目前仍是有条件的当事人首选。理由有三:一则,可以借助公证处对身份关系和财产属性的初步核查的效力,确保遗嘱内容的有效性;二则,公证遗嘱设立过程合规,避免当事人因自行订立遗嘱形式瑕疵导致遗嘱无效的结果;三则,公证遗嘱的保管更为安全,提取更为便利。


        因此,对于慈善信托等内容较为复杂的遗嘱内容,建议采用公证形式订立遗嘱并予以保存,形式上更为稳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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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柯倩慈善信托”设立的遗嘱信托,受托人是上海宋庆龄基金会,是个人在生前立下遗嘱,约定本人去世后,把一部分或全部遗产,包括房产、存款、股权等,交与信托公司或慈善基金会,由此类机构按照遗嘱确定的用途,长期、稳定地做公益慈善。将遗产作为信托财产,以特定社会公益为设立目的慈善信托,更应当确保信托成立的有效性。


        依据《信托法》第八条第三款之规定“采取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的,信托合同签订时,信托成立。采取其他书面形式设立信托的,受托人承诺信托时,信托成立。”遗嘱信托的成立,以受托人承诺信托为成立要件。相比“宗氏信托”成立与否可能取决于受托人的承诺与否的不确定[2];“柯倩慈善信托”的遗嘱信托,将受托人设定为“上海宋庆龄基金会”,受托人承诺信托,使得该项慈善信托得以成立,逻辑清晰,结果明确。


        故此,如何合理选择、安排受托人,可能影响遗嘱信托的设立,至关重要。建议选择专业机构担任受托人,或更为稳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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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信托法》第七条、第九条之规定,“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设立信托,其书面文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四)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换言之,设立遗嘱信托的遗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应当明确。对照“宗氏信托”,受托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另一项争议,是信托财产的范围。相比之下,“柯倩慈善信托”明确将柯倩老人名下的不动产列为遗嘱信托的信托财产,合法有效。


        故此,鉴于慈善信托的设立目的惠及社会公益,更有必要提前对信托财产是否明确,必要时由专业律师介入,慎重审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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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慈善法》自2016年9月生效实施以来,遗嘱慈善信托在各地不乏成功案例。2021年9月,中华遗嘱库长沙服务中心,全国首例遗嘱慈善信托捐赠登记成功,时年25岁湖南大学博士生邹先生通过设立遗嘱慈善信托,将在自己身后捐出全部存款给糖尿病公益机构。2025年1月,常熟市首个个人慈善信托设立,捐赠人钱祥云与常熟市慈善总会订立捐赠协议书,自愿捐赠100万元,主要用于助学扶困,旨在帮助勤奋守纪、成绩优良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2025年8月,首单养老股权慈善信托在浙江省杭州成功落地。在“柯倩慈善信托”落地之前,各地的个人慈善信托尚不涉及以不动产作为信托财产的遗嘱信托。对于不少爱心人士,希望将个人房产在生后专门用于慈善事业的想法,在“柯倩慈善信托”此之前,因缺乏制度安排,只能停留于纸面。


        可见,“柯倩慈善信托”首次将被继承人名下不动产纳入信托财产,此举意义重大,尤其为单身人士妥善安排生后个人房产用途和去向提供了另一种行之有效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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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过,“柯倩慈善信托”在落地之初,也遇到另一个技术性难题,即房产如何交付。依据《信托法》第十条之规定,“设立信托,对于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未依照前款规定办理信托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手续;不补办的,该信托不产生效力。”也就是说,如作为遗产的被继承人房产无法被登记为信托财产,遗嘱信托也不具备法律效力。


        此前,2024年12月,北京市率先建立不动产信托财产登记制度框架。2025年5月27日,中共上海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民政局、浦东新区人民政府联合发布《关于开展不动产信托登记试点的通知》(以下简称“上海试点文件”)。


        “上海试点文件”明确通过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不动产信托产品登记和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不动产信托财产登记的“双重登记”模式开展不动产信托登记试点。同时,明确须将委托人名下的不动产通过转移登记给受托人,并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不动产权证上注记“信托财产”专项标识,体现信托财产独立性,实现其与委托人、受托人固有资产相隔离。


        至此,柯倩老师生前持有的房产被登记为信托财产,完成遗产(房产)“交付”信托财产的必经法定程序,遗嘱信托实质设立的核心环节完成闭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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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柯倩慈善信托”对于希望将生后财产按照自己意愿有效地用于慈善事业的热心市民,无疑释放了积极的政策信号,更是法律层面的可借鉴案例。公众个人将房产设立遗嘱慈善信托的构想有法可依,可落地、可复制。


        未来,伴随政策的不断完善,或将形成“个人设立以房产为遗嘱慈善信托”的公共法律服务产品,造福社会,慰藉逝者。为长远计,以法律为保障,愿生命因爱而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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